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小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曾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小唐与被执行人曾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229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认:被告曾伟波应在2019年3月20日清偿借款本金1600000元给原告何小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曾伟波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情况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曾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曾伟波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向被执行人曾伟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到被执行人曾伟波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外出多年未回来,现去向不明,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到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曾伟波住房公积金情况,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曾伟波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另案即(2019)粤0229执141号对曾伟波执行过程中发现曾伟波有950000元债权并通过协助执行到位,本案通过参与该案件财产分配分得份额359480元,该款已经转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何小唐。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标35948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何小唐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对曾伟波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曾伟波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穷尽了财产查找措施,除参与他案分得359480元外,再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曾伟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