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和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浩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和武因与被申请人陈浩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89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蒋和武于2020年11月19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和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蒋和武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