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台县三农种子门市部。

住所地:高台县。

经营者:任某,女,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

被告:甘肃绿基农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台县巷道镇东辰嘉苑**楼**门店,统-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1QKU17。

法定代表人:陶某,女,汉族,住浙江省。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高台县三农种子门市部(以下简称三农门市部)诉与被告甘肃绿基农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任雅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三农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货款730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种子、农药经营者,自2018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农药。2020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农药款73009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推诿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回。

被告辩称

被告绿基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三农门市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张,欲证明证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向原告赊购农药,双方于2020年1月22日结算,被告共欠73009元农药款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购买农药,货款已经过结算,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在结算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730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甘肃绿基农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台县三农种子门市部货款730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限内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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