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黄生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陈引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吉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林强、黄生吉、陈引安、王吉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7667.01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407667.01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林强、黄生吉、陈引安、王吉昌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黄林强、黄生吉、王吉昌在不动产登记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无存款;黄林强、黄生吉、王吉昌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无房地产登记信息;黄林强、黄生吉、陈引安、王吉昌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引安所有的位于玛纳斯县万合红酒庄园B16-2-202室已查封(轮候),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生吉名下所有的思威牌×××号车辆经查该车辆信息不存在;被执行人黄林强名下所有的东风牌×××号车辆已查封(轮候),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生吉名下所有的福田牌×××号车辆已查封,因申请人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林强、黄生吉、陈引安、王吉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林强、黄生吉、陈引安、王吉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黄林强、黄生吉、陈引安、王吉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琦 书记员    贺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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