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故城县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京杭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于亚鑫,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鼓山中街宇苑百合小区2号楼商铺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珂,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故城县某公司、河北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某公司、河北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5183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某公司、河北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5183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