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纸小区办公楼一楼。
负责人:刘生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心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尹心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尹心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