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 负责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清,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怀仁市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人民保险公司与宋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原告已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门世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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