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钊因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金额50000元。因被执行人陈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陈钊户籍地和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陈钊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职权终结本院(2020)豫0329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钊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锁乾 审判员 赵孟欣 审判员 李新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晓娜 书记员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