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疆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业。
被申请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民主南路东侧59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名下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350433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的名下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350433元。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