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某某。 被执行人:龚某。 被执行人:班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韦某某、龚某、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执行人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执行人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及互联网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韦某某、龚某、班某某银行账户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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