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世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王政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世材诉被告王政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世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政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世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8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份,被告叫原告去兴国县将军大道中梁国宾府工地贴石膏线,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18900元给原告。被告由于当时无钱支付,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20年5月25日之前支付。履行期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存在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政政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被告王政政将兴国县将军大道中梁国宾府商住房电梯口等处贴石膏线的工作交由钟世材完成,双方约定包工包料,价格9元/米;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经结算,王政政应付钟世材劳动报酬18900元,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欠钟世材壹万捌仟玖佰整(18900)2020年5月25日付清。欠款人:王政政(印)2020年5月14日3625261992××××××××抚州市乐安县湖平乡坊塘村东头组”。期限届满,王政政没有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给钟世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世材完成被告王政政交办的贴石膏线工作后,王政政应按约定支付钟世材劳动报酬;王政政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钟世材劳动报酬,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政政支付原告钟世材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8900元; 二、被告王政政支付原告钟世材劳动报酬18900元之利息,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2020年5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钟世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王政政可直接付至原告钟世材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41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7元,原告钟世材已预交,由被告王政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文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饶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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