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江新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庞玉芬与江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3292元,已执行标的7524.51元,未执行标的595767.49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6日、8月31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1)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236.04元、7288.47元;扣划被执行人在鄞州银行账户资金62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2)依法向案外人昌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反馈结果为待付款条件成就后,由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3)被执行人在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通过本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昌吉市x区x丘x栋x室(产权证号xxxx),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因该房产本案中为轮候查封,故无优先处置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