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佟春华,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金河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执行人:付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佟春华与被执行人付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佟春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付丽赔偿申请执行人佟春华医疗费216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708.68元、护理费1105.59元,共计4676.39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付丽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已执行案件款100元,尚有4676.39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