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董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朗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单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王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十六委*组,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张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董春艳、王朗赫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单晓亮申请执行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黑0903执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并划拨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玉珍名下银行存款,董春艳、王朗赫提出执行异议,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黑09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董春艳、王朗赫的执行异议,董春艳、王朗赫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查明,单晓亮申请执行董春艳、王泽、张珍玉、王朗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桃山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董春艳、王朗赫的银行卡,但桃山区法院冻结的银行卡系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名下,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冻结的银行卡系在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名下,应归其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名下银行卡的行为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董春艳、王朗赫的异议。

综上所诉,申请人认为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执法同时不该违法,我们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所申请,解封我们的银行卡,解除我们的限高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董春艳、王朗赫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人2020年9月18日收到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13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请求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事实理由如下:1、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将董春艳交社保的银行卡、王朗赫供养费及亲属朋友给予王朗赫凑的教育金的银行卡、张玉珍的养老金个人银行卡冻结,在家属提出异议后,于2020年5月份桃山区人民法院给张玉珍的养老金解冻,之后又给冻结至今4个多月,王朗赫供养金银行卡于2020年5月份解封,在没有调查证明以上三人银行卡是否是当事人遗产的情况下就冻结申请人生活费用、义务教育费用,是违反法律程序的。王朗赫银行卡上的钱为亲属朋友给零凑给孩子上学和生活费用,因为是多人所给,并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但都可以证实和遗产无关。张玉珍的银行卡为养老金,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因丧子之痛每况愈下,退休金本已不高而且不是遗产。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也该依法院所判,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抚养人的权利和生活费用,义务教育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桃山区人民法院采取的这一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上一级法院依法解除该裁定,依法解除申请人所冻结的个人银行卡。2、三位申请人及另一继承人王云辉女儿王泽,我们四人自始至终一直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权,用以偿还债务。王云辉的四位继承人,于2018年7月份杨云霞起诉我们后,我们分别在哈尔滨南岗法院起诉另一债务人柏吉全;在七台河中级法院对王云辉名下的小额贷股份进行了确权,经七台河中级法院2019年12月确权将股份确认到申请人董春艳的丈夫,王泽、王朗赫的父亲,张玉珍的儿子王云辉名下;2018年12月份起诉另一债务人陈井贵,于2020年8月28日经七台河中级法院判决生效,现已处于申请执行中,以上三笔钱款足以偿还杨云霞的欠款,法院不应该查封当事人个人财产,给当事人限高,给当事人生活和孩子教育,外出老人治病带来极大不便。3、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后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法》221条规定,法院查封,冻结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到场,但法院在执行前后,被执行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4、重要的是:桃山区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不是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的财产,桃山区法院查封冻结行为超出法律文书范围。

被上诉人辩称

申请执行人单晓亮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王泽、张玉珍没有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杨云霞(后变更为单晓亮)与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黑09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2、再审申请人董春艳、王泽、原审被告张玉珍、再审被告王朗赫作为继承人和遗产代管人,在被继承人王云辉遗产范围内给付被申请人杨云霞欠款本金1,600,000.00元,逾期利息240,000.00元,合计184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3、再审申请人董春艳、王泽、原审被告张玉珍、再审被告王朗赫,在已继承王云辉遗产范围内偿还第二项欠款和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由董春艳、王泽、张玉珍、王朗赫平均负担。判决后,王泽提出上诉,经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黑09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2、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变更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董春艳、王泽、张玉珍、王朗赫作为继承人和遗产代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给付杨云霞借款本金14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由董春艳、王泽、张玉珍、王朗赫在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由王泽在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负担。

判决生效后,经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2020年1月23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并划拨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玉珍名下银行存款。2020年5月25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1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单晓亮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2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1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王云辉在七台河市天行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的股权7.52%及股权利润。2020年6月2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1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王云辉名下的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商服楼1户,(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及桃山区桃东街东方花园19号楼车库1户(七房权证字第X号)。2020年8月19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03执1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董春艳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富园A栋2单元6-7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X号。

另查明,因原告董春艳、王朗赫、王泽与被告张玉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8年1月16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90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1、被继承人王云辉遗产位于哈尔滨市江北呼兰区利民大道师大嘉园19号楼3单元601室1户由董春艳继承所有;2、被继承人王云辉遗产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商服楼1户及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东方花园19号楼车库1户由原告王泽继承所有;3、被继承人王云辉遗产位于七台河市新城区北岸新城小区272号楼2单元302室楼房1户及桃山区桃南街建民小区11号楼7单元楼房1户由被告张玉珍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董春艳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6月20日,杨云霞(后变更为单晓亮)与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9民终243号终审判决,执行中应当依据该判决的内容执行。该判决主项为:“董春艳、王泽、张玉珍、王朗赫作为继承人和遗产代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给付杨云霞借款本金14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在执行期间应当首先确定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在其遗产范围内确定执行内容,即根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90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王云辉遗产分配情况及查到的王云辉名下的其他财产来确定执行范围。在执行期间只能处置王云辉遗产范围内的财产。2018年1月26日,董春艳将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师大嘉园二期的房屋出售;2018年2月27日、2018年6月5日,张玉珍将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建民小区楼房、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楼房出售。以上三户房产属王云辉遗产范围内房产。在复议申请人董春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当对该三户房产出售后款项去向,即是否用于偿还王云辉生前所欠债务进行审查。在没有确定王云辉遗产范围;又没有查证三户房产出售后款项去向的情形下,即查封董春艳、王朗赫名下其他财产,并采取“失信”等执行措施不当。董春艳、王朗赫提出执行异议以后,桃山区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中以“被冻结的银行卡系在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名下,应归其所有”为由,遂认定冻结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名下银行卡的行为适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13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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