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能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王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能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走访方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775元,截至2021年7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8,7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王德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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