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住所地甘肃夏河县。
被告:马某某,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马某某以被告马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马某某对被告马某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万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完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