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区平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
审理经过
2018年7月6日,本院收到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日偿还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683.25元及利息;2、判令朱日偿还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加油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朱日承担。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称,朱日于2017年5月8日起,拖欠起诉人货款,起诉人一直以电话或见面形式向朱日催要,朱日也多次答应还款,但至今未还。现起诉人提起诉讼,同时递交了欠款单复印件和2017年2月31日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与朱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约定:如发生催款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路)的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日作为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已就货款事项事先约定由起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依据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的原则,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郝佳梅 人民陪审员 成登余 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