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鑫,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核对被告赵桂荣物业费欠缴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