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婵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8区265#4-201栋。
法定代表人:李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新4301民特2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婵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636元,已履行标的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通知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友军领取执行通知书,并向我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除零星存款(均被另案冻结)和四辆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核查其中三台车辆已注销或达到报废标准,一辆别克牌车辆另案已查封且本院未实际扣押。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军向我院提供的在阿勒泰市人民政府有未结工程款和蔬菜补贴款,我院向阿勒泰市商工信局进行调查了解后,商工信局向我院提交阿勒泰市审计局对相应项目的审计报告和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等材料,表明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阿勒泰市人民政府80余万元,不存在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蔬菜补贴款。
四、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友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