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艳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杨青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阴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如与被告杨青理、阴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青理、阴伟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艳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青理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1180.67元(自2021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之后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另计);2.被告阴伟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日,被告杨青理因急用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按月付息,借期1个月,被告阴伟涛作为保证人对该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4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将4万元转账至杨青理指定银行账户。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借期利息,亦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
杨青理、阴伟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日被告杨青理向原告张艳如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2%,按月付息,阴伟涛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笔款项未还,双方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杨青理向其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款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青理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杨青理自2021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折合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阴伟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未与其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在该期间届满前要求阴伟涛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阴伟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青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艳如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阴伟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阴伟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青理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杨青理、阴伟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