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水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权,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天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水荣与被告黄天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水荣申请追加钟水清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通知钟水清参加诉讼。本案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徐水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权到庭参加诉讼,黄天才、钟水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8日。

原告诉称 徐水荣起诉称:其经钟水清介绍到黄天才承包的湖州市神来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筑工地干活,受雇于黄天才,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掉落,造成摔伤,并到医院治疗。后黄天才仅仅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赔偿(含劳动报酬)。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湖州市神来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企业名称为湖州神来养殖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补偿款20000元,另外,钟水清又自愿给其补偿了2000元,这些补偿款愿意作为黄天才的赔偿款在诉讼请求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故现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黄天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6360元(总赔偿清单:医疗费2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住院32天,为960元;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误工期限为300天,为30000元;护理费按每天120元计算,护理期限120天,为14400元;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期限90天,为2700元;鉴定费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天才承担。

庭审中,徐水荣撤回对钟水清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辩称 黄天才未作答辩。

徐水荣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一份和出院记录两份,要求证明其因此次事故两次在双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32天的事实;

2.医药费发票四份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八份,要求证明其共花费医疗费用为39691.9元,现农村医疗保险已经报销17091.9元,剩余医疗费用为22600元;

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要求证明其因此次事故经鉴定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以及为此花费700元鉴定费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能够证明徐水荣要求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9日,经钟水清介绍,徐水荣到黄天才承包的湖州市神来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筑工地干活。徐水荣在工作中不慎从梯子上掉落,造成摔伤,并被送到双林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徐水荣住院治疗24天后,于2018年5月3日出院。2020年1月8日,因“右股骨近端骨折术后21月余要求取出内固定”,徐水荣在双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20年1月16日出院。

2020年4月9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经过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徐水荣因本次事故,伤后误工期限为300天,护理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90天。

徐水荣共花去医疗费39691.9元,通过农村医疗保险已经报销17091.9元。

事故发生后,黄天才通过钟水清给付徐水荣医疗费(含劳动报酬)3000元。

另查明,诉讼中,湖州市神来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企业名称为湖州神来养殖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徐水荣补偿款20000元;钟水清补偿了徐水荣2000元。

徐水荣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经本院核算如下:

1.医疗费:发票金额为39691.9元,扣除农村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17091.9元,剩余医疗费为226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共住院32天,为960元;

3.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限120天,按徐水荣诉讼请求的每天120元计算,为14400元;

4.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期限为90天,按每天30元计算,为2700元;

5.鉴定费:根据鉴定发票为700元。

上述损失合计41360元。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当天,经钟水清介绍,徐水荣到黄天才所承包湖州市神来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的工地上工作,并由黄天才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徐水荣系受黄天才雇佣,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徐水荣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与接受劳务一方即黄天才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徐水荣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其还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爬上梯子,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本院酌定为30%的责任。至于误工费,因当时徐水荣已经年满63周岁,故误工费酌定为每天50元,根据鉴定意见书,误工期限为300天,因此误工费为15000元。黄天才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已经支付的医药费等其他费用3000元和湖州市神来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徐水荣补偿款20000元,另钟水清在诉讼中补偿给徐水荣的2000元,徐水荣自愿在本案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故黄天才尚需支付赔偿款14452元。综上所述,徐水荣要求黄天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限黄天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水荣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452元;

二、驳回徐水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徐水荣负担329元,黄天才负担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钢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明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