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练子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东胜新区*号402房,公民身份号码*。
原代:江晓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代:梁铠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凯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石凯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蔡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练子营与被告石凯锋、石凯州、蔡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练子营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练子营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练子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由原告练子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