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柏睿,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XXXXXXXX。
被告:洪翔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32068XXXXXXXXXXXXX。
被告:高林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XXXXXXXX。
第三人:刘红侠,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侠,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XXXXXXXXX,系第三人胞妹。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柏睿与被告洪翔冬、高林倩及第三人刘红侠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0日,原告李柏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林倩、刘红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柏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柏睿撤回对高林倩、刘红侠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