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湖滨小区物业办公楼四楼。
被告:巩鹏程,男,出生年月不详,住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巩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