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新,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0号百信幸福苑5栋2单元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43701P。        

法定代表人:丁乐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广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HB877G。        

法定代表人:刘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惠麟,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建新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3958.3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093958.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9月14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帐户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公司登记等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9月14日、9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惠麟、柳彦君(案外人)名下有位于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701号尚品家园1栋6层2单元601跃层房产。该房产已设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民德路支行,抵押金额为318000元,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首封并多案轮候查封,首封案号为(2015)天民一初字第2730-3号,该房屋在本案无法处置。        

4、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9月14日、9月15日经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发现其名下无车辆。        

5、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请求情况

本案承办人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5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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