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名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铿,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大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钦,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名星因与被上诉人宋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名星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名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名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宋名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