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红路231号泉塘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5、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龙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36元,减半收取计13,168元,由原告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