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 经营者王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1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立即给付贷款本金327,028.88元及利息310,437.89元,共计637,466.7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三.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房屋产权、公积金情况等进行了实际调查。 四.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 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贷款本金327,028.88元及利息310,437.89元,共计637,466.77元,被执行人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给付3,000.00元,至给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5,087.00元,申请执行费8,775.00元由被执行人洮南市某汽车销售处、王某某承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