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宋凯: 你与王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1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6900元。 负担案件执行费154元。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院印)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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