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北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17323502-7。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吴明军申请执行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明军依据生效的辉劳人仲案字【2020】26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8171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26元。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均同在执行期间。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