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琴,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熊庆,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川0502民初4848号判决,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熊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庆一、被告熊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胡琴租金6800元,并支付原告胡琴利息100元,合计6900元;二、驳回原告胡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熊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657001908xxxx,,5.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潮河镇营业所(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熊庆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657001908xxxx,,5.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潮河镇营业所(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熊庆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熊庆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熊庆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熊庆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使用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冻结期限为36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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