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书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刘书云、刘永春、刘永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刘书云、刘永春、刘永升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