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北山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德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晓文、杨晓宁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00元,返还给原告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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