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溪塘村8组。 法定代表人:刘力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杨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周丰生与被执行人杨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周丰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杨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周丰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诗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