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负责人:张黎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坚、何婉盈,广东恒德(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水凤,女,汉族,1982年8月1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诉被告赵水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岳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丽洁 书 记 员 林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