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倩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法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审理经过

贾丙飞与宋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丙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燮、林倩玉到庭参加诉讼,宋法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丙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宋法贤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4000(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日,按月息2分计算,之后利息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宋法贤承担。事实和理由:贾丙飞、宋法贤系朋友,2017年7月1日,宋法贤因资金周转,向贾丙飞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2月3日宋法贤重新向贾丙飞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2019年3月15日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经贾丙飞多次催要,宋法贤拒不偿还,贾丙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宋法贤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贾丙飞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宋法贤之子宋晨账户转账100000元。2019年2月3日,宋法贤向贾丙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宋法贤从贾丙飞处借到100000元(壹拾万元整)按每月2分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本息如数归还。借条上有宋法贤身份证复印件。至今,宋法贤未返还贾丙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宋法贤向贾丙飞借款100000元未返还,有贾丙飞的陈述、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故贾丙飞要求宋法贤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宋法贤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仅支持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17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贾丙飞过高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宋法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对其行为承担不理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宋法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贾丙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17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

二、驳回贾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法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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