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南通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农场。
法定代表人:朱忠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德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农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德军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德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