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作林,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华,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本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作林被控故意伤害一案,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18日以长检一部刑诉〔2021〕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燕妮、检察官助理上官诗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作林及其辩护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作林在其住宅前的田里背玉米,韩国桂(聋哑人)上前揪住刘作林的耳朵,刘作林见无法挣脱,遂捡起地上的锄头将韩国桂右膝盖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作林辩解称,因韩国桂揪住其耳朵不放手,他才用锄头打韩国桂的腿部,不属于故意伤害。但在宣判前,刘作林承认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作林与被害人韩国桂(聋哑人)系邻居,双方关系一直正常。2020年11月7日,韩国桂拖柴绕开刘作林硬化的道场从道场坎下经过时,车子陷入泥坑而不能通过。2020年11月8日中午,刘作林在其住宅前的田里背玉米,韩国桂上前揪刘作林的耳朵,欲让刘作林去看看现场,刘作林遂捡起地上的锄头将韩国桂右膝盖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作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及治疗费收据,证人韩某、田某、刘某、韩国双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国桂的陈述(通过手语获取),本县清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以及被告人刘作林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同时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韩国桂曾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因此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委托,本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刘作林进行了社会调查和评估,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当地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作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对残疾人实施伤害,应酌情从重处罚。经依法裁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充分考虑。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作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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