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1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3,××××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2。2019年8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年××月××日原、被告再次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房屋一套。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1向平安惠普保险公司借款170000元。2021年7月23日,原告苏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被告王某1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主张的上述170000元债务系被告个人债务,不同意分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3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王某2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在不影响两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被告每月可适时探望由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各方应予配合。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房屋一套归被告王某1所有。

五、被告王某1所欠平安惠普保险公司170000元借款由被告王某1负责偿还。

六、双方无共同债权,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1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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