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4MA2NCQWM1A。
经营者:李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申请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4778M。
法定代表人:奉玉贞。
审理经过
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与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513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513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8元,由申请人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