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新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申请人:吕佐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申请人:李景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新毅与被申请人吕佐全、李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毅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佐全、李景梅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新毅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XXXX)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吕佐全、李景梅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王新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治学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景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