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系李长征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鼎城路853号(新日?世纪城1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长征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李长征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5月3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李长征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长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