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志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义县新俊活性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刘子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义县新俊活性炭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义县新俊活性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135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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