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娇,女,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简勇,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孟娇与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简勇应履行案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63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5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简勇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简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简勇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孟娇,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45000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赵二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