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慧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被告: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慧雯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慧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慧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20年1月初通过网上聊天相识,我们在3天之后见面,彼此了解挺好,就决定在一起,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2月13日用我的身份贷款8,900.00元买了个电脑,月利率为1.75%,之后又用原告手机的支付宝贷款2,600.00元,月利率为1.75%。大概在2020年5月1日之前,我和被告联系就少了,就主动提出跟被告分手,被告同意跟我分手。2020年8月21日我到被告住处去找被告,协商借款偿还一事,被告说现在没有钱,承诺于2021年前偿还,被告出具一张11,500.00元的借条,约定此款于2020年末还清,该款到现在尚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龙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慧雯与被告张龙于2020年1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2月13日用原告身份证贷款8,900.00元,之后又用原告手机的支付宝贷款2,600.00元。原、被告于2020年5月1日前分手。被告于2020年8月21日给原告出具一张11,500.00元的借条,约定此款于2020年末还清。到期后被告没能按约定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用原告身份证贷款8,900.00元,之后又用原告手机的支付宝贷款2,600.00元,在原、被告分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11,500.00元的借条,约定此款于2020年末还清。原告郑慧雯与被告张龙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龙应当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由被告张龙偿还借款1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慧雯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张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乐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