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盟,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远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光明与被申请人吴远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皖0223民初225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人吴光明所有的皖BT××××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V×××××××××016400)。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光明与吴远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吴光明所有的皖BT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V×××××××××016400)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