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任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甘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黎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8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黎明犯抢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2019年8月共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21年4月6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任黎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任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表扬2次,罚金已全额缴纳。

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任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黎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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