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年**月**日出生,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赵某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马某1之子),住海淀区。

被告:刘某1,****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3(刘某4之子),住丰台区。

审理经过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被告刘某1,刘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某1、刘某2分担赵某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9日在北大第一医院急救、留观室的医疗费用23 414.90元;2、刘某1、刘某2分担赵某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9日在北京万寿康医院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12 000元;3、刘某1、刘某2分担赵某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医疗费用3009元;总计38 423.90元4、刘某1、刘某2自2021年3月起每月各支付赵某赡养费1500元。事实理由如下:刘某1、刘某2是赵某与原配偶刘某的婚生子女,赵某与刘某离婚后,刘某1、刘某2与刘某抚养。赵某与马某2后生育马某1、马某。刘某1、刘某2从未对赵某尽赡养义务。2020年12月4日赵某突然昏迷送至北大第一医院急救、留观,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3 414.90元。2020 年 12月9日赵某由北大第一医院转至北京万寿康医院继续治疗,发生入院押金、转院救护车、医疗费、护理费 12 000元左右。赵某2021年1月10日至 2021年 3月16日期间因留观、转院、门诊产生医疗费用3009元。马某1系精神残疾一级,赵某退休金4300元左右,马某1退休金 2887元,马某没有工作,没有退休金,无力负担支付赵某的医疗和护理费。赵某现有四个亲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均对赵某负有赡养义务,故要求二被告负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作为赵某日常生活、护理支出费。

被告辩称被告刘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对于没有抚养子女,且虐待遗弃子女的母亲,子女没有赡养责任。

父亲刘某与母亲赵某于1953年结婚。随着我们兄弟的陆续出生,家庭的生活压力也逐渐增加,夫妻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母亲赵某嫌父亲窝囊、没有出息、挣钱少父亲被迫放弃了人民警察的职业,转业到工厂,到工厂后为了多挣几块钱,又申请到车间做技术工人。但即便是这样,母亲赵某仍然不满意,牢骚满腹,最终母亲听信娘家人的馋言,1962年1月以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与父亲离婚,经法院判决大哥及三弟由父亲抚养,我由赵某抚养,我父亲每月付给赵某我的生活费12元。此后双方又均有和好的意愿,又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是这种局面也没有维持住。1963年夏天,父亲带我大哥及三弟搬走,到单位借房居住。

从此开始了我一年多如同恶梦般的生活,那时我刚上小学一年级,经常放学回家后,锁门无人,我只能在街上游荡,直到傍晚在邻居的帮助下钻窗户进屋睡觉。这期间她与马某2(马某1、马某的父亲)接触但与对方没有结果,于是1963年冬赵某转而与石景山五里坨潘姓男人结婚,带我到五里坨居住。1964年春,赵某生下妹妹赵某4认定为刘某的孩子,法院判决我父亲每月多支付生活费6元。那一段时间里,我的日常生活,经常是饥一顿、饱一顿,更有莫名其妙的打骂,使我始终生活在一个惶恐不安的状态中,我记得当时的班主任贺老师,见我上课时总是无精打采,或是睡觉,放学后留下我,问我是怎么回事,我把我的情况和她一说,难过贺老师直掉眼泪,可她又有什么办法呢?只能帮我把已经看不出本色的背心洗干净,让我回去。许多年以后,我去那个学校看老师,可惜学校搬了,老师也没有见到。

1964年初冬,放学回家后,家中无人,邻居跟我说;你妈有事进城了,放下一些米,在你妈回来之前就在我家吃饭,可是米都吃完了,又过了很多天,邻居跟我说,实在沒法管你饭了,进城找找你妈吧。我进城找了一天,把她可能的去的地方都找遍了,也没有找到,回来后邻居也不管我饭吃了。饿的我实在没办法了我只能在家里翻找到一些硬币买口饭吃。记不清她是什么时候回来的,仅她自己没有带大妹,她以我拿硬币买饭为借口,用皮带做成的腰带毒打我后,让我滚蛋,回你爸那去,将我一丝不挂、赤身裸体的轰走。后经法院判决,我的抚养权重新归父亲。在我父亲带我回去办理户籍关系及取我的衣服时,邻居跟我父亲说,在我走的当天,赵某就走了,并且再也没有回来。现在回忆分析,她这次走之前,第二段婚姻也己经破裂,去城里这段时间是为了谋求与马某2(马某、马某1的父亲)的第三段婚姻。此时,她一个人回来没带着妹妹,找借口毒打我、轰走我,是事先计划好的,就是以遗弃我为筹码,这样马某2才答应娶她。由此可以看出,在我与赵某生活的期间内,赵某对我没有尽到母亲对儿女的最基本的抚养责任,并有严重的虐待行为和遗弃行为。上个世纪的60-70年代,谁的家庭都不富裕,可是我的家庭就很困苦了,我们的父亲不抽烟,不喝酒,喝茶买1毛5分钱1两的茶叶。这个价格的茶叶,现在的人们可能都没听说过,一年四季都是工作服。那时候,我们每日中午一个窝窝头,二分钱的咸菜切3块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根本见不到荤腥,只有年节才略有改善。我们的衣着穿戴总是一双鞋破的都穿不到脚上了,才更换,换也是部队淘汰经过修补的旧鞋,好些年没穿过袜子,冬天空心穿棉衣裤,连罩衣都没有,那时候我最怕过冬天,其实不是天气有多冷,是吃不饱,穿不暖所致,1967年冬天,由于父亲一个人的工资,实在难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太困难了,父亲带大哥和我去赵某的住处,让我们进去与赵某说情,看能不能暂时减掉大妹的生活费,等以后生活稍有好转时,再补上。她说不能,还说:“现在我不管你们,我老了,也不用你们管”。明确表达了与我们彻底的一刀两断,遗弃我们的决心和态度,我们兄弟三人是死是活,生活好坏与否与她没有任何的关系,她这么说,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在我们兄弟三人未成年前,没买过一块糖果,没有缝过一针一线,没有一句嘘寒问暖的话。此后到现在的近60年间,再无任何联系。这是典型的遗弃,因此我们现在也沒有赡养她的义务。由于赵某为人处世只考虑自己,自私自利,不考虑其它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孩子,使我们兄弟的童年很不幸。但是最不幸的是我的妹妹赵某4,1980年我与妹妹赵某4取得联系后,看到她的生活现状很不好,很想把她接回来,由于当时因住房沒有条件,没有办成。父亲好不容易在单位给妹妹安排了工作,但由于意外的原因,使妹妹失去了这个工作(我的妺妹带着她的两个妹妹去父亲单位去洗澡,她的两个妹妹将她人的运动服穿上偷走,被人发现,使我的妹妹也无法干下去了,让父亲的老脸丢尽了)。当妹妹又找到工作时,需要住宿,我帮她买了被裖及必要的生活用品,无奈在她32岁的大好时光时,因婚姻问题走投无路,选择了服毒自尽,走上了绝路。这是我一想起来就痛心疾首的事,如果当时有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结果肯定不会这样。

赵某做为我们的母亲,在我们年幼最需要她的关键时候,放弃了作为母亲应尽的责任,采取了错误的选择,导致自己的一生都不幸福,也给她的孩子们带来了不应该发生的苦难。回顾赵某这一生走过的道路和她四段都没有走到终点的婚姻,以及她所做出的一件件的让人痛恨的往事,不是一时的糊涂、激动,而是她凡事以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自利,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抛弃一切,包括遗弃自己的孩子。

她这一生,最大的错误就是不该生而不养,不该为了自己的利益,遗弃我们,她那时候怎么就如此绝情呢!她生了不少的子女,可她从未想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母亲!我们均已年过六旬,我们的大哥已经去世,她当年做了那么多伤害我们兄弟的事,至今对我们没有任何愧疚的表示,她的过去,不可原谅。她不仅没有抚养我们,还虐待、遗弃我们,对我们造成了永久的不可磨灭的伤害,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养儿防老,不是生儿防老,如果都生而不养,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现在马某以监护人的身份,打着赵某的旗号,要求我们均摊医疗费和赡养费不是太荒唐了吗!于情于理没有根据。

二、原告监护人马某的起诉动机不纯,其真实目的是推脱自己的赡养责任。

在马某初中二年级时因其父母马某2、赵某离婚,马某、马某1的抚养权为其父马某2。

据马某1说,在赵某第四段婚姻结束后,由农村回来的8年间一直与马某1共同生活,由她一个人照顾。马某对赵某从来没管过,只是在其离婚后,无处居住,才回到马某1家共同居住。因马某1要求马某承担对赵某的赡养责任,出钱、出力时,马某以父母离婚时,其抚养权判为其父,认为此后赵某从未管过她为由 (如向赵某要钱花,不给,只能是借,要还)不同意,二人之间发生争执。马某为了推脱自己赡养赵某的责任,想出了恶意起诉我们兄弟二人的做法。她的目的是胜诉了让我们兄弟二人与她共同负责,败诉了也为自己不承担赵某的赡养责任找借口,为自己创造一个双赢的局面。马某在起诉书中强调自己没有工作,没有养老金,以前每月交纳的养老保险意义何在?她的日常生活消费来源是那里来?她自己承认不差钱,近期离婚所得150万元呢!需要特别着重确认的是,赵某作为母亲在对待她们及我们兄弟三人的抚养问题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对马某和马某1抚养到已经接近成年,而对我们兄弟三人则是遗弃!怎么能一概而论?

马某此前从未尽到对赵某的赡养责任和监护责任 (马某,马某1姐妹二人均对其母亲赵某有打骂行为),马某的所做作为,她没有资格担任赵某的监护人,也没有资格以赵某的监护人的身份起诉我们,她的起诉也不能代表赵某本人的真实意愿。我个人认为马某以原告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动机不纯,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推脱自己的赡养责任。

三、赵某财产、房产情况

据马某1说八年前,赵某结束第四段婚姻从农村回来,一直与她共同居住,由她负责照顾,(赵某目前每月养老金为4300+100元)除去每月生活支出及医药费用,还是应有一定剩余的,以这8年平均计算,平均每月剩余1500元,1500*8*12=144000元,请问监护人马某,这些余款是怎样使用的?

如果马某1,马某二人,此时认定我与刘某2仍然负有对赵某的赡养义务。是否我们也有对赵某房产和财产的知情权和主张权利?在此询问赵某的房产及财产,我只想弄清楚赵某为什么无房可依,这两个问题如均能处理得当,能为赵某的养老及就医,创造更稳固的经济基础。

四、赵某困昏迷送医急救的原因

通过马某1叙述2020年12月4日赵某因昏迷送医抢救的全过程。在发现赵某昏迷后,打胰岛素打不进去了,才送医院抢救,经检测血糖值为0.9,吹1支高糖,血糖值才升至2.8,然后又吹了1支髙糖,才使血糖值恢复到正常的范围。分析这次赵某因血糖低陷入昏迷,被迫送医抢救的全部过程是当赵某早上醒来后,发现迷瞪,如能引起应有的注意,及时用血糖仪检测血糖值的髙或低,或根据赵某面部状况特征,判别血糖值的髙或低,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及时缓解血糖低的状况,使血糖值恢复到正常范围内,是不会昏迷的。发现昏迷后,不盲目的打胰岛素,及时送医院抢救,苏醒后也不会导致目前几乎是植物人状态的严重后果。如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医疗条件差的地方或可造成死亡。

可以看出马某,马某1二人缺乏护理糖尿病人的基本知识,在护理过程中存在不认真负责,马虎大意或有无人值守的现象,是导致赵某因血糖低而陷入昏迷的根本原因。昏迷后,马某,马某1二人还存在采取措施错误的行为。这个事情发生在医院,应该是明显的医疗或护理事故。

监护人马某应为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综上所述,对于赵某,本人没有赡养义务,请法庭依据法公平公正的裁决。

被告刘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父母离婚时,我年纪尚小,只有一些模糊的记忆,记得有一天我和小伙伴们在街上玩,街上看公用电话的阿姨来叫我,问我爸在家不在家,只见看电话的阿姨领着一个公共汽车的售票员,带着我二哥赤身裸体满身伤痕的来到了我的面前,眼前的情景让我惊呆了,并且深深地铭刻在我的心里。事后我得知是我的生母赵某把我二哥毒打后,我二哥坐上了公共汽车,又不认识家,只知道地址,公共汽车售票员心眼好,把我二哥送到了看电话的阿姨那里,这样我们哥三个又重新生活到了一起。对于赵某,我没有什么好的印象。由于马某的起诉,使我对生母赵某以前支离破碎的回忆,重新变得清晰了。近期有关生母赵某的负面信息,像火车一样的奔涌而来。揭开了我幼年的创伤,加深了对生母赵某的负面形象。由于生母赵某的样貌,4任男人与她结婚,但是她性格和内心的不足,哪段婚姻也没有走到终点,作为她的子女,我们也遭受到了人间出奇的不幸。可是60年来,我们不曾向外人提起,此生未曾谋面的马某的起诉又迫使我们回忆了心酸的过去,在这里诉说赵某过去的所做所为,违背我的初心,让我们难以启齿,唤醒了我幼年时痛苦和心酸的回忆。

我记得,那时父母好像刚离婚,赵某还经常光顾我们的家,不是让我们投入她的怀抱,而是由于夫妇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好,把怨气迁怒于子女,对我们是非打即骂,找吃找喝。我大哥想跟她分享一些爸爸给我们留下的饭菜,她不但不给,还直接倒开水让我大哥喝,烫的我大哥好几天说不出话来,并且情绪化的把我大哥的头直接按进洗脸盆里,一松手我大哥就仰面躺在了地上,这时赵某又冲向了我,把我的脸也往洗脸盆里摁,幸亏及时赶来的爸爸将我抱起,我才得以脱身,从此我对爸爸充满了依赖,只要爸爸不在家,我就恐惧赵某的到来,我们院的邻居那时总问我们,你妈来你们跑什么呀?我说我害怕,因为生母赵某的脸上永远是一脸的怨气,慈祥亲切与我的生母赵某是无缘的。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次赵某又来到我们的家,在我家找出了一些钱和粮票到我家门口的油饼店去买油饼吃,我们哥三个跟着她也想跟着吃,她没有给我们吃,这时不懂事的我独自走出油饼店,恰逢油饼店的门前有一条小土道直接通向了一个正在施工充满污水的臭水井,我爬上坡后顺势直接就掉到臭水井里,我大哥二哥发现没有我,出门找我,发现我掉进了臭水井,我大哥奋力拉住我,而我的二哥本能的跑回去跟赵某说我掉进了井里,赵某不但不来救我,还说再不吃油饼就凉了,等我二哥翻回头来和我大哥一起奋力将我拉出来以后,我浑身充满了臭味儿,旁边围满了很多人,都说你们的家长呢?再返回店去找赵某,可是赵某早已经没有踪影了,这就是我的母亲!等我长大了听见别人说油饼凉了不好吃,我就无名的发火,我就联想起了我在充满臭水的井里摇着双手呼喊救命的时候,我的生母正在享受她的热油饼,我始终弄不明白生母的母性在哪里,天下的父母哪有不爱自己孩子的。并且能60年如一日没有给过我们任何经济和精神上的关怀,她是怎么做到的?就连我大哥离世的时候,也没有得到生母赵某的只言片语,但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幸福,可以结4次婚。

我记得还有一次,赵某又来到我们家,恰逢我的大哥,二哥都不在家,我一人在家,四目相对,吓得我胆战心惊夺路而逃,漫无目的地冲向了大街,跑到南新华街的时候,我好像在马路的对面看到了大哥的身影,赵某在后面紧追不放,我不顾一切地冲向了马路对面,寻求大哥的保护,这时一辆飞驰而来的吉普车把我撞飞了。醒来时我已经是满身绷带的躺在了医院里,右脚腕处被汽车撞了一个很深的大坑,医生从右大腿分离皮肤贴在右脚腕处。每当两处伤口换纱布时,

肉与纱布紧紧地生长在一起,撕一下我就伤心裂肺的疼。那种切肤的痛是难以忍受的。后来一瘸一拐了很长时间险些致残。这次事故在我的右脚腕处永久的留下了一个大坑,同时在我的心里留下了一个阴影,陪伴我终生。从此我对赵某更加害怕,我天天恐惧她的到来,幸好从此以后她从我的生活中彻底消失了。

一别60年,我不知她的存在,她也不知我的死活,赵某在我们幼年最无助的时候,给我们的生命创造了无数的苦难,以后彻底地将我们抛弃了,赵某早已将我们彻底的抛弃到了垃圾箱里,在幼年时随时随地都要威胁我们生命,之后再也不理我们了,她已经彻底的放弃了她对三个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正因为如此,在以后60年的期间,从来没有联系过我们,我和她就像两条平行线,从来没有过交集。如果马某随便让一个女人来充当赵某,我都无法辨认。赵某从经济和精神上彻底的遗弃了我们,从未尽到一个母亲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时隔60年让我们承担对赵某赡养责任怎么可能呢 ?!这次起诉不是赵某的本意,而是马某不想赡养赵某的手段。而我的生母赵某没有看好自己的老窝,虽然房没有让后老伴得到,但是却落到了二女儿马某1的手里,不知为什么,马某1能从赵某第4任老伴的手里,平和地接过骨折的生母赵某,其中有什么变故不得而知。虽然后来马某1八年间,一人在照顾生母,但是又不安心,总想让马某帮忙,马某为了摆脱照顾赵某的责任,而恶意状告我们,从而达到自己的双赢的目的。

三、因看护生母赵某有失误,导致险些致命,应由看护人偿还和负责。

四、马某起诉书中所述个人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我二哥的抚养权等问题与事实不符。

五、为什么赵某无房可依。

如果当初赵某的房屋承租权没有变,现在生母的名下怎么也有房产可以用来保障自己余生的安稳,现在赵某对房间也有一定面积的居住权,也可以用来作为对今后生活的基础。原来生母赵某有经济能力为自己养老,在两个女儿的干预下或者说奉献完以后没有能力了,女儿们把一个榨干经济价值的老人推给我们。如果老人现在手中有房,一生的积蓄还没有花完,恐怕绝对不会想起我们。

六、法定监护人马某8年来没有对生母进行照顾。

马某作为赵某的监护人,8年来没有照顾赵某,而是让曾经患过精神残疾的姐姐去照顾精神残疾的妈妈,而马某同时又是他们母女二人的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当的也太好了。

七、生母赵某,60年来没有联系我们。

回顾一生时,赵某也许知道自己年轻时虐待我们兄弟三人有伤天理,不配为人母,她从没有过要求我们兄弟三人赡养的只言片语和意愿。马某为达个人目的,又击碎了老人将要拾起的脸面,而恶意起诉我们,严重地伤害了老人的自尊和意愿,违反了被监护人的本意,试图把榨干价值的生母推出来,生扯上我们,将我们一并卷入她与马某1之间的房产之争,并达到摆脱照顾生母的目的。

如果社会都像赵某这样生而不养,虐待儿女后抛弃60年,只顾满足自己的欲望,因夫妻之间的矛盾都拿儿女来出气虐待,遗弃儿女,社会就永远不会祥和。尤其是在我们生活极度困苦,走投无路的时候,不仅没有在经济上帮助过我们,在精神上也丝毫没有给予过我们点滴的关怀。这种负面影响了我们整个的人生。我所能给予生母赵某的就是我的命。赵某为个人的生理需要而生我们时,就没有想好如何做一个母亲,去善待抚育子女,为子女创造幸福。她对待子女就像猫戏老鼠一样,完全不负责任,让我们饱受了人间的痛苦、世人的冷眼。但是在汽车撞飞我的一刹那,我的生命早就也就不属于她了。这样的母亲我实在无法接受。

八、对于没有抚养子女,严重虐待和遗弃行为的母亲,子女没有赡养责任。

在这里我要重点说一下我的爸爸,我的爸爸为了抚养我们,把该给的都给予了我们。受历尽了千辛万苦,一件棉大衣百孔千疮,工作中如果突然想起我们不安心就立刻关掉车床,骑车一小时回家来看我们。困难时忍饥挨饿,求爷爷告奶奶的,跟别人要粮票。每到冬天就是我爸爸最着急的日子,拿着我们的往年的旧棉衣,求别人去做的情景,犹如还在眼前,虽然爸爸后来娶了后母,各种原因,我们之间产生了隔阂,但是爸爸在临终时向我们表达了他的意愿,让我们照顾我们的继母,想起继母曾经在灯下一针一线的给我们做新棉袄新棉裤,也曾经给我们做过饭菜,但因各种原因我们没有吃过,也没有穿过,宁可冬天饿着肚子吃口辣椒,穿着单衣去上学。不幸的童年使我们,终生难忘。但是直至爸爸的去世,我们释怀了,我们答应了爸爸的请求,愿意照看继母。我要说的是爸爸和与赵某是有天壤之别的,又当爹又当娘,艰难地把我们的拉扯成人了。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官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看清人性丑与恶,也让我们明白社会还有真善美。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第一任丈夫刘某结婚后育有刘某1、刘某2、刘某4(2019年12月25日去世)、赵某4(去世)。赵某与刘某于1960年元月经判决离婚,刘某1由赵某抚养。赵某与第二任丈夫潘某结婚,未生育子女,之后离婚,与马某2结婚,育有两个子女,马某1和马某,二人于1982年左右离婚。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5日赵某住院于北京万寿康医院、北大医院急救费用共计33000多元。2021年2月6日至2月8日赵某住院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火箭军医院共花费3100元。

赵某每月有退休金4300元加上残疾人补贴100元。原告表示现在其由马某1、马某及马某1之子、小时工共同照顾,月均费用5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残疾证、证明信、药费单据、住院费用清单、门诊收据,被告提交的被告的子女及马某1、马某三个电话录音,宣武法院调取的(XX)民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XX)民字第YY号民事判决书、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由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被告系赵某的子女,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现在赵某年老失去了生活能力需要子女的赡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给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金额,根据原告的陈述其月均花销5000元,现原告自有收入月4400元,尚不够覆盖其开销,故本院根据现有四位子女可负担原告开销的情况,本院酌定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要求过高,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看病的费用一节,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情况,被告不同意分担费用情有可原,故原告要求被告分担之前医疗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自2021年6月起刘某1、刘某2每月支付赵某赡养费300元;

二、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刘某1、刘某2各负担19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刘燕晨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赵 倩

书  记  员   贺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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