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某,大武口清馨针织超市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蔡某、魏某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22358元(执行标的2098995元、执行费233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