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帮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林,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受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服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帮金因与被上诉人陈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21)皖188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021)皖188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陈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上诉人陈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帮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